第二十一章政论书79-82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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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。 经审理查明,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葛亦民在互联网创立神教宣传,写作《神经》(目前近8万字),又称耶梅经,歌亿民经、葛亦民经,作为神教经典,自封圣人、先知、基督、神子、葛亦民神、神教教主,在互联网到处发贴,建立神教,神党(神教党)。目前《神经》点击千万以上,有几十名公开信徒,即所谓葛花,境外网站发现有《神经》,并有境外《神经》(耶梅经)新闻出现。 神化自己:《神经》前后: 真言:葛亦民神,你们要听他。 真言:信葛亦民得永生。 本院认为,被告人葛亦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,扰乱人们的思想,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,影响正常的生产、生活、工作秩序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实施。其行为构成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据被告人葛亦民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。判决如下: 被告人葛亦民犯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 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)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五份。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82、妈妈,葛亦民叔叔到哪里去